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舞蹈赛程规则 | |
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0年5月15 |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 年5 月17-18日在安徽大学新校区体育馆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职业组标准舞全能
(二)职业组拉丁舞全能
(三)业余组标准舞全能
(四)业余组拉丁舞全能
(五)团体标准舞
(六)团体拉丁舞
(七)华尔兹舞单项
(八)探戈舞单项
(九)维也纳华尔兹舞单项
(十)狐步舞单项
(十一)快步舞单项
(十二)桑巴舞单项
(十三)恰恰恰舞单项
(十四)伦巴舞单项
(十五)斗牛舞单项
(十六)牛仔舞单项
三、参赛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二)如代表团未组队,地市协会或俱乐部等可以组一支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于2009 年3月 31 日前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注册。
(三)运动员代表资格以注册、交流协议为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及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及交流管理实施细则》。
(四)参赛运动员须参加2009 年第十九届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
(五)参加业余组标准舞全能、拉丁舞全能的运动员须为 16 岁(含)以上。
(六)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将对进入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进行公示。
五、参加办法:
(一)设预选赛(竞赛规程另发),团体舞前 6 名,其他各项前 12 名进入决赛阶段比赛。
(二)只有参加全能(职业或业余)或团体舞比赛的选手才能报单项赛,每对选手限报 2 项(含全能和团体舞)。
(三)参赛单位须自行办理伤病意外事故等相关保险。在比赛期间发生的伤病治疗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竞赛规则。
(二)团体标准舞 5 个舞种组合,音乐时间为 6 分钟(包括上下场),场上表演时间为 4 分 30秒。
(三)团体拉丁舞 5 个舞种组合,音乐时间为 6 分钟(包括上下场),场上表演时间为 4 分 30秒。
七、裁判和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选派裁判员和仲裁委员。
八、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 4 对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励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各项目按照成绩奖励:,4-8 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 15%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9-16 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 10%为一等奖,2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17(含)对以上参加比赛的项目,设一等奖 2 名,二等奖 4 名,三等奖6名。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根据下发名单于 2010 年 1 月 31 日前将报名表(附件)一式三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业务四部(联系人:陈思,电话:010-67183764;传真:010-67133577)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40 号富康大厦 B 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hfsth@126.com)。
(二)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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