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 | |
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3 |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简称“中体舞联”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缩写为“CDSF”。
第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体 育舞蹈联合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并在体育舞蹈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体育舞蹈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文化部共同承认的组织。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体育舞蹈运动的界定: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十项舞(标准舞、拉丁舞10支舞蹈)、摇滚舞(摇摆舞,含莎尔莎、曼波等;爵士舞;林迪舞)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体育舞蹈比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体育舞蹈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体育舞蹈运动知识,大力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体育舞蹈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体育舞蹈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表演等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舞蹈竞赛器材、服装、舞鞋、饰物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三)结合体育舞蹈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积累资金。
(十四)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1、区域团体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体育舞蹈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体育舞蹈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组织。
2、专业团体会员系指在体育舞蹈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2)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3)高校体育舞蹈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4)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5)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6)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联合会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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